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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章程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2011年3月2日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23年11月 28 日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助力海南乡村振兴,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分为乡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九条 省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省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省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 省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省联社理事会是省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省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省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四)向全国总社、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参与和推动市县、乡镇两级基层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市场推广和产销对接、滞销农产品公益性应急销售体系建设,加强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运销实体,各级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职责,履行牵头消费帮扶工作职责,发挥系统体制优势和组织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供销力量;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总社的活动和国内外合作经济活动,推动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强化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培育特色产品品牌、业务品牌、文化品牌;
        (十一)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二)对省联社所属及有关行业、学科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省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农带农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省联社,经省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省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联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省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省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省联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省联社章程;
      (二)执行省联社决议;
      (三)向省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省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省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省联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省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省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如下情况之一,经省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省代表大会)是省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省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省联社章程;
      (五)选举省联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省联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联社理事会决定。全省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农民社员。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联社理事会召集。省联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省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省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省代表大会举行半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成员社向全省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省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省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议案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省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设理事会。省联社理事会是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省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省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省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省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省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省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省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省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省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落实各项经济、社会任务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管理使用以及企业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省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省直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省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省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省联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技能培训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省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省联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政府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省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拨入省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省联社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依规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累计盈余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省联社社有资本收益,由省联社管理使用。
      省联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省联社审计机构对省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联社社址设在海口。
      第四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按全国总社理事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联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全国总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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