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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是什么?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5 15:54 【字体: 小   中   大
    根据省编办人员三定方案(琼编【2002】122号)、琼编【2020】10号,省供销合作联社职能和任务: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市县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与省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赋予省供销合作联社全省农产品市场推广和产销对接、滞销农产品公益性应急销售体系建设的职能,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供销社农产品运销实体、各级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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