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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为什么要建立“三会”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19 15:57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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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三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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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供销合作社实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简称“三会”制度),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最高监督机构。“三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为农服务宗旨和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机制的要求,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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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会”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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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要求各级供销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并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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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建立“三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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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三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建立“三会”制度,对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三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性质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广大农民群众要怎样才能加入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建立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三会”制度是为了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一是在农村引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适度规模经营水平。二是在乡镇恢复、重建或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三是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召开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将基层社、农合联、农民合作社等纳入联合社组织架构,就能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就有了一支抓“三农”工作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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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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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

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

(五)选举总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总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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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获得通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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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总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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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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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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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理事会的成员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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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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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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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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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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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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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事会的成员由哪些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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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国家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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